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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B4927《啤酒》标准修改的通知

   日期:2011-01-12     来源:发酵工业网    作者:发酵网    浏览:1302    评论:0    
  

GB4927-2001《啤酒》国家标准已经修改,GB4927-2008版本即将发布,目前尚未印刷出版。新版本的标准相比原标准修改内容并不多,啤酒分会不准备组织大的会议宣贯,现将修改后的主要内容摘登如下,供啤酒企业参考。希望各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认真领会标准内容,如有疑问,可与标准化中心或啤酒分会联系。预计10月中下旬,标准的正式文本将会发布,企业可按下述购买方法自行联系购买,如确有困难,啤酒分会将努力协助企业解决购书问题。
中国标准出版社读者服务部的购书办法:

1、读者可直接到中国标准出版社读者服务部购买.

2、读者购书也可先发传真,将您需要的标准号或书号(书名)传真电话、联系人传至出版社,出版社将查询结果(清单)回传,供您选购。

3、收到回传清单或订单后,将书款连同邮费(另加书款的15%,书款不足100元邮费按10元计算)汇至或传真至出版社,特快专递另收费。

4、出版社收到汇款凭证传真件或书款后立即发书,书款到后将发票用挂号信寄回。

中国标准出版社读者服务部网址:http://www.bzcbs.com/

咨询电话:010-68523946 010-68517548

传 真:010-68522112 010-68579084

GB4927-2008《啤酒》国家标准主要内容摘录

本标准第3.1条、第5.3、5.4条和第8.1条是强制性条款,其余条文是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对GB4927—2001《啤酒》的修订。

本标准与GB4927—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特种啤酒的定义调整到第3章术语和定义中,修改了干啤酒、冰啤酒、低醇啤酒、小麦啤酒、浑浊啤酒的定义。增加了无醇啤酒和果蔬类啤酒的定义;

——增加了产品分类;

——将净含量负偏差改为净含量;

——质量等级取消了二级;

——酒精度的计量单位改为体积百分含量(%vol)表示;

——对淡色啤酒的泡持性、酒精度、原麦汁浓度、总酸、二氧化碳指标进行了调整;

——对浓色啤酒、黑色啤酒的泡持性、酒精度、原麦汁浓度、二氧化碳指标进行了调整,另增加了蔗糖转化酶活性要求;

——对出厂检验项目进行了适当修改。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啤酒beer

以麦芽、水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包括酒花制品),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二氧化碳的、起泡的,低酒精度的发酵酒。

注:包括无醇啤酒(脱醇啤酒)。

3.2熟啤酒pasteurizedbeer

经过巴氏灭菌或瞬时高温灭菌的啤酒。

3.3生啤酒draftbeer

不经巴氏灭菌或瞬时高温灭菌,而采用其他物理方法除菌,达到一定生物稳定性的啤酒。

3.4鲜啤酒freshbeer

不经巴氏灭菌或瞬时高温灭菌,成品中允许含有一定量活酵母菌,达到一定生物稳定性的啤酒。

3.5特种啤酒specialbeer

由于原辅材料、工艺的改变,使之具有特殊风格的啤酒。

3.5.1干啤酒drybeer

真正(实际)发酵度不低于72%,口味干爽的啤酒。除特征性外,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

3.5.2冰啤酒icebeer

经冰晶化工艺处理,浊度小于等于0.8EBC的啤酒。除特征性外,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

3.5.3低醇啤酒low-alcoholbeer

酒精度为0.6%vol~2.5%vol,除特征性外,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

3.5.4无醇啤酒non-alcoholbeer

脱醇啤酒

酒精度小于等于0.5%vol,原麦汁浓度大于等于3.0°P的啤酒。除特征性外,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

3.5.5小麦啤酒wheatbeer

以小麦芽(占麦芽的40%以上)、水为主要原料酿制,具有小麦麦芽经酿造所产生的特殊香气的啤酒。除特征性外,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

3.5.6浑浊啤酒turbidbeer

在成品中含有一定量的酵母菌或显示特殊风味的胶体物质,浊度大于等于2.0EBC的啤酒。除特征[FS:PAGE]性外,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

3.5.7果蔬类啤酒fruitandvegetablebeer

3.5.7.1果蔬汁型啤酒beerwithfruitandvegetableflavor

添加一定量的果蔬汁,具有其特征性理化指标和风味,并保持啤酒基本口味。除特征性外,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啤酒的规定。

3.5.7.2果蔬味型啤酒tasteoffruitandvegetablebeer

在保持啤酒基本口味的基础上,添加少量食用香精,具有相应的果蔬风味。除特征性外,其他应要求符合相应啤酒的规定。

3.6柏拉图度plato(°P)

是原麦汁浓度的一种国际通用表示单位,即表示100g麦芽汁中含有浸出物的克数。

3.7冰晶化icecrystallization

将啤酒经过专用的冷冻设备进行超冷冻处理,形成细小冰晶的再加工过程。

4 产品分类

4.1淡色啤酒:色度2EBC~14EBC的啤酒。

4.2浓色啤酒:色度15EBC~40EBC的啤酒。

4.3黑色啤酒:色度大于等于41EBC的啤酒。

4.4特种啤酒

5 要求

5.1感官要求

5.1.1淡色啤酒

淡色啤酒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淡色啤酒感官要求

项目
优级
一级

外观a
透明度
清亮,允许有肉眼可见的微细悬浮物和沉淀物(非外来异物)

浊度/EBC≤
0.9
1.2

泡沫
形态
泡沫洁白细腻,持久挂杯
泡沫较洁白细腻,较持久挂杯

泡持性b/s≥
瓶装
180
130

听装
150
110

香气和口味
有明显的酒花香气,口味纯正,爽口,酒体协调,柔和,无异香、异味
有较明显的酒花香气,口味纯正,较爽口,协调,无异香、异味

a对非瓶装的“鲜啤酒”无要求。

b对桶装(鲜、生、熟)啤酒无要求。

5.1.2浓色啤酒、黑色啤酒

浓色啤酒、黑色啤酒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浓色啤酒、黑色啤酒感官要求

项目
优级
一级

外观a
酒体有光泽,允许有肉眼可见的微细悬浮物和沉淀物(非外来异物)

泡沫
形态
泡沫细腻挂杯
泡沫较细腻挂杯

泡持性b/s≥
瓶装
180
130

听装
150
110

香气和口味
具有明显的麦芽香气,口味纯正,爽口,酒体醇厚,杀口,柔和,无异味
有较明显的麦芽香气,口味纯正,较爽口,杀口,无异味

a)对非瓶装的“鲜啤酒”无要求。

b)对桶装(鲜、生、熟)啤酒无要求。

5.2理化要求

5.2.(文章来源:华夏酒报·中国酒业新闻网)1淡色啤酒

淡色啤酒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淡色啤酒理化要求

项目
优级
一级

酒精度a/%vol≥
大于等于14.1°P
5.2

12.1°P~14.0°P
4.5

11.1°P~12.0°P
4.1

10.1°P~11.0°P
3.7

8.1°P~10.0°P
3.3

小于等于8.0°P
2.5

原麦汁浓度b/°P
X

总酸/(mL/100mL)≤
大于等于14.1°P
3.0

10.1°P~14.0°P
2.6

小于等于10.0°P
2.2

二氧化碳c/%(质量分数)
0.35~0.65

双乙酰/(mg/L)≤
0.10
0.15

蔗糖转化酶活性d
呈阳性

a不包括低醇啤酒、无醇啤酒。

b“X”为标签上标注的原麦汁浓度,≥10.0°P允许的负偏差为“-0.3”;<10.0°P允许的负偏差为“-0.2”。

c桶装(鲜、生、熟)啤酒二氧化碳不得小于0.25%(质量分数)。

d仅对“生啤酒”和“鲜啤酒”有要求。


[FS:PAGE]
5.2.2浓色啤酒、黑色啤酒

浓色啤酒、黑色啤酒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浓色啤酒、黑色啤酒理化要求

项目
优级
一级

酒精度a/%vol≥
大于等于14.1°P
5.2

12.1°P~14.0°P
4.5

11.1°P~12.0°P
4.1

10.1°P~11.0°P
3.7

8.1°P~10.0°P
3.3

小于等于8.0°P
2.5

原麦汁浓度b/°P
X

总酸/(mL/100mL)≤
4.0

二氧化碳c/%(质量分数)
0.35~0.65

蔗糖转化酶活性d
呈阳性

a不包括低醇啤酒、脱醇啤酒。

b“X”为标签上标注的原麦汁浓度,≥10.0°P允许的负偏差为“-0.3”;<10.0°P允许的负偏差为“-0.2”。

c桶装(鲜、生、熟)啤酒二氧化碳不得小于0.25%(质量分数)。

d仅对“生啤酒”和“鲜啤酒”有要求。

5.2.3特种啤酒

除特征性指标外,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啤酒的规定。

5.3卫生要求

应符合GB2758的规定。

5.4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执行。

6 分析方法

6.1感官要求、净含量和理化要求

按GB/T4928检验。

7 检验规则

7.1组批

发酵成熟的嫩啤酒经过滤后,同一清酒罐、同一包装线、连续生产的同一包装形式当天包装出厂(或入库)的、具有同样质量检验报告单的产品为一批。

7.2抽样

7.2.1按表5抽取样本。桶装啤酒应使用灭菌的器具,在无菌条件下从各样本中采样、封装。箱装(瓶、听)啤酒先按表5规定抽取样本,再随机从各样本中抽取单位样品件数。当样品总量不足4.0L时,应适当按比例增加取样量。

表5抽样表

样本批量范围(箱/桶)
样本数(箱/桶)
单位样本数(瓶/听)

50以下
3
3

51~1200
5
2

1201~35000
8
1

≥35001
13
1

7.2.2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制造者名称、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将其中三分之一样品封存,于5℃~25℃保留10天备查。其余样品立即送化验室,进行感官、理化和卫生等要求的检验。

7.3检验分类

7.3.1出厂检验

7.3.1.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以放在包装箱内,也可以在标签上或在包装箱外打印“合格”二字。

7.3.1.2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要求、理化要求。

7.3.2型式检验

7.3.2.1检验项目:本标准5.1~5.4全部要求。

7.3.2.2型式检验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

a)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更换设备或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抽检要求时。

7.4“不合格项目”分类

7.4.1“缺陷”项目:卫生要求。

7.4.2“严重瑕疵”项目:净含量、标签、特种啤酒的特征性指标(如:干啤酒的“真正发酵度”、冰啤酒的“浊度”[FS:PAGE]等)、双乙酰、生啤酒和鲜啤酒的“蔗糖转化酶活性”。

7.4.2“一般瑕疵”项目:除“缺陷”和“严重瑕疵”以外的其余项目。

7.5判定规则

7.5.1受检样品如有两项以下(含两项)指标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7.5.2若复验结果,仍有1项“缺陷”或“严重瑕疵”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5.3若复验结果,仍有1项“一般瑕疵”,但不低于下一个质量等级指标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若低于下一个质量等级指标或者超过1项“一般瑕疵”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8.1.1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10344的有关规定,标明:产品名称、原料、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净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灌装(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号及质量等级。还应在标签、附标或外包装上印有“警示语”——“切勿撞击,防止爆瓶”。

8.1.2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8.1.3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要求。

8.2包装

8.2.1瓶装啤酒,应使用符合GB4544有关要求的玻璃瓶和符合GB/T13521有关要求的瓶盖。

8.2.2听装啤酒,应使用有足够耐受压力的包装容器包装,如:铝易开盖两片罐,并应符合GB9106的有关要求。

8.2.3桶装啤酒,应使用符合GB/T17714有关要求的啤酒桶。

8.2.4产品应封装严密,不得有漏气、漏酒现象。

8.2.5瓶装啤酒外包装应使用符合GB/T6543要求的瓦楞纸箱、符合GB/T5738要求的塑料周转箱,或者使用软塑整体包装。瓶装啤酒不得只用绳捆扎出售。

注:当使用自动包装机打包时,瓦楞纸箱内允许无间隔材料。

8.3运输、贮存

8.3.1搬运啤酒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扔摔,应避免撞击和挤压。

8.3.2啤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贮、混运。

8.3.3啤酒宜在5℃~25℃下运输和贮存;低于或高于此温度范围,采取相应的防冻或防热措施。

8.3.4啤酒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严防日晒、雨淋;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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