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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酵酒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条件

   日期:2011-01-12     来源:发酵工业网    作者:发酵网    浏览:1050    评论:0    
  
1.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以大米、玉米、大麦和水果等为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的低酒精度酒生产企业。
  2选址
  工厂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建筑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性污染物;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污染源为20米以上。
  3. 厂房、设施、设备与工艺布局
  3.1整体布局
  厂区应按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等功能合理布局,不得互相妨碍;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环境整洁,道路应采用混凝土、沥青等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路面平坦,无积水;裸土应绿化。
  3.2厂房
  3.2.1厂房应建筑结构完善,各生产车间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原料预处理(包括破碎、取汁、浸米、蒸饭、制曲)-发酵-压榨-过滤-灌装-杀菌-包装等工序,上下工序衔接合理,各项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防止原料、半成品、成品间的交叉污染;人、物流必须严格分离。
  3.2.2必须设置相应的原料处理车间(破碎、取汁间、浸米间、蒸煮间)、制曲车间(菌种无菌接种室、培养室、制曲间)、制酒车间(发酵间、榨酒间、过滤勾兑间、杀菌装坛间)、灌装车间(空瓶清洗间、灌装压盖间、杀菌间)等生产车间,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3.2.3用传统工艺生产发酵酒,应增加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坛内发酵、坛内脂化成熟和空坛,有空缸堆放场所。
  3.2.4利用回收空瓶灌装发酵酒的,应有单独回收空瓶堆放场所,并于生产车间分隔。
  3.2.5必要时应设专用的回收空瓶预处理车间及预处理后的存放间,预处理存放后的空瓶在灌装前应重新清洗或消毒。
  3.2.6用发酵酒酒糟生产白酒的,应设有酒糟贮存发酵间、蒸馏间。
  3.2.7应合理设置缓冲间、更衣室、检验室、成品库、原辅料库、包装材料库、酒精贮存库(罐)、办公室、洗衣房、设备检修间等生产辅助用房。
  3.3设施、设备
  3.3.1按工艺要求设置相应的原料破碎、取汁、浸米、蒸饭、蒸馏、榨酒等设备,必须有发酵勾兑用缸、坛、罐、池,必须有自动化灌装机、洗瓶机、灯检装置、瓶盖消毒装置(适用于后续工序无杀菌工艺的发酵酒)和日期打印装置等生产设备、工器具和容器,且必须无毒、无异味、易清洗。
  3.3.2无法使用自动灌装设备的特殊型号、规格、形状的包装容器,应设有专用的灌装车间,配有不锈钢操作台,定量灌装机、压盖机。
  3.3.3不能用洗瓶机清洗特殊型号、规格、形状容器的应有足够的人工粗洗池,毛刷机、清水漂洗池、反冲、倒空、灯检等设施,反冲水柱直径≥1Cm,有效水压≥1kg。
  3.3.4回收容器预处理应有足够的硷水浸泡池,人工粗洗池、毛刷机、清水漂洗池。
  3.3.5采用水浴巴氏杀菌的应分设至少5个水浴池,水浴池材料宜用不锈钢材料,每格设有水温表和蒸汽压力表。
  3.3.6菌种室的设计应符合操作无菌要求,室内必须有带有缓冲间的无菌室。
  3.3.7种曲车间的设计应符合纯种微生物培、工艺要求,门窗设计应便于室内空气、湿度的调节。
  3.3.8生产食用酒精的,酒精蒸馏塔高度应≥25米。
  3.3.9产生蒸汽的车间应有集排气装置。
  4.卫生要求
  4.1地面、墙面、顶面、门窗
  4.1.1生产车间地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铺砌,宜有1-2%坡度并设置地漏或采用其他排水设施,防止积水。采用明排水的,沟底应呈弧形,底部及二侧宜采用浅色瓷砖或不绣钢材料覆盖,出水口加金属防鼠网。
  4.1.2生产车间的墙壁应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材料涂覆,有2米以上的浅色瓷砖或相当建材砌成的墙裙,制曲、勾兑、灌装车间的墙裙应到顶。
  4.1.3屋顶或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必要时应有适当弧度以减少凝结水滴落。
  4.1.4门、窗应严密不变形,防护门宜可两边开;窗台应设于地面1米以上,内侧下斜45度或用无窗台结构。
  4.1.5生产车间高度应能满足工艺、卫生要求,以及设备安装、维护、保养的需要,一般不低于3米。
  4.2设备、工用具及管道
  接触食品物料的设备、工用具及管道必须用无铅、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贮酒池(不锈钢材料除外)内壁应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涂覆,其表面应清洁,边角圆滑,无死角,不易积垢,不漏隙,便于拆卸清洗和消毒。
  4.3工具容器和洁具清洗
  应设置工具容器和洁具清洗间/区。
  4.4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4.4.1应有与生产工人数相适应的洗手、消毒设施,分别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或车间内适当的位置,采用非手动式水龙头,根据需要配备干手设施、消毒手套、洗涤剂、消毒液等。
  4.4.2灌装车间入口处必须设有与通道等宽、长1.5米以上、深20厘米的鞋靴消毒池或同等功能的洁净鞋底设施,车间内应有空气消毒设施。
  4.4.3在适当的位置设置更衣室,宜配备衣柜和鞋柜。
  4.5仓库
  4.5.1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辅料、包装材料、成品仓库及场地。
  4.5.2仓库内应划区存放,配置足够的货架,设置待检、合格品、不合格品、退回品等区域或标志。
  4.6原辅料及运输
  4.6.1原辅料和原辅料的包装物或容器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4.6.2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有防雨、防尘、防晒设施。
  4.7防蝇防鼠防虫害设施
  厂区、仓库、生产车间应有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等污染食品的设施。
  4.8生产用水
  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4.9其他卫生设施和要求
  4.9.1生产车间、仓库等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根据生产需要设置防尘、除尘、防爆、防火、水幕、风幕等设施。
  4.9.2生产车间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照明,车间照明设施应有防护罩,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x。
  4.9.3厕所的设置应有利于生产和卫生,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防蝇、洗手设施和排臭装置,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
  4.9.4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等应符合有关要求,有单独固定的存放场所。
  4.9.5应在合适位置设置密闭或带盖的下脚料、废弃物收集设施。
  5产品卫生质量检验
  5.1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室,并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5.2检验室应具备能开展糖度、酒度、酸度、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项目的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试剂,并有检验方法和检验记录。
  5.3应设有留样设施。
  6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
  6.1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合格证。
  6.2根据需要,从业人员应配备工作服。
  7卫生管理组织与制度
  7.1卫生组织
  应成立食品卫生管理组织,配备食品卫生管理员,应经专业卫生知识培训。
  7.2规章制度
  应建立相应的原辅料索证验收制度、仓库卫生管理制度、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岗位卫生制度、留样制度、除虫灭害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等。
  7.3规章制度应明示。
  8应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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