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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业知识产权案落定 解百纳裁归张裕

   日期:2011-01-16     来源:发酵工业网    作者:发酵网    浏览:1501    评论:0    
  

  胶东在线消息 一场持续6年的“解百纳“商标之争于2008年5月26日终于有了定论——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多方严格论证,撤销商标局2002年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的决定并驳回威龙等四家公司的撤销争议申请,裁定中国最早原创干红“解百纳”商标归张裕公司所有,并享有一切注册商标相关权益。

  解百纳历经71年沧桑 注册终被维持

 
  在正常情况下,一个商标的注册,从提出申请到最终获得“R”,最多也就是1年半到2年的时间。而横跨历史长河、经历社会变革的“解百纳”,却经历70余年沧桑才终于被维持注册,正式归属张裕。

2001年,张裕公司再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解百纳”的商标注册申请,于2002年4月14日由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2002年6月,威龙等企业联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撤销注册申请书,反对张裕注册“解百纳”商标。同年7月10日,国家商标局作出《关于撤销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决定》,认为“解百纳”是红葡萄酒的原料品种的名称,对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而张裕公司不服此决定,由此进入行政复审阶段。
  据悉,张裕公司是最早创立并使用“解百纳”的葡萄酒企业,早在1931年,由当时的公司总经理徐望之先生组织文人墨客,针对中国银行接管张裕公司后,须广纳贤才、同舟共济之理念,创立“解百纳”商标,寓“携海纳百川“之意,并于1936年向当时的实业部商标局申请注册,1937年获得核准,注册证号是第33477号,在南京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里还可以查到当时的注册证书。1939年出版的《酿酒杂志》上“张裕葡萄酒之分析与各国葡萄酒之比较”一文中,也有将“解百纳”作为张裕公司的葡萄酒产品同国外葡萄酒进行对比的书面记载,并且该公司曾于1959年、1985年和1992年,三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而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只获准“备案使用”,未能最终取得解百纳商标注册。2008年月 日,此案终于有了结论,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正是根据张裕曾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创立以来的70余年中持续使用并反复注册的事实作为主要依据之一,结合《商标法》及今年四月原则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之精神,将“解百纳”最终裁决给了张裕公司。


1937年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
   6年商标案   3个关键点

  因涉及行业内诸多知名企业而备受关注的葡萄酒行业第一知识产权案何以历时6年方有定论?此案需要界定的问题在农业产品的商标注册上有非常典型的代表性,它涉及到了品种、品系、通用名称等3方面的论证。记者就此案采访了相关专家及学者。

  反对张裕“解百纳”注册的理由中最关键的两个理由是:“解百纳”是葡萄品种、品系,不能注册。

  那么解百纳是不是品种呢?是不是品系?

  对于品种和品系的问题,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如此回答记者:“品种是农作物分类的基础。根据我国农作物和园艺界所命名的葡萄品种名称与认可标准,至今没有一个葡萄品种的名称叫做‘解百纳’,同样称其为品系就更无科学和法律依据。

  在全世界,酿酒葡萄品种名称中含有“cabernet”的主要有:Cabernet Sauvignon、Cabernet Franc、Cabernet Gernischt 、Ruby Cabernet、Cabernet Mitos、Caberney Dorsa等。其中,Cabernet Sauvignon、Cabernet Franc原产于法国,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栽培;Cabernet Gernischt是中国选育出来的,主要在中国烟台栽培;Ruby Cabernet来源于美国,中国有少量的栽培;Cabernet Mitos、Cabernet Dorsa主要在德国栽培。这些品种来源不同,具有不同的栽培特点和酿酒学特点,而且是完全独立的品种。现有的科学研究表明,它们之间并无直接的关系。因此,也就不存在“Cabernet ”品系之说,独立的“Cabernet”出现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在上述的6个葡萄品种中,现在我国栽培的品种有4个,它们分别是Cabernet Sauvignon、Cabernet Franc、Cabernet Gernischt、Ruby Cabernet,按照国家葡萄酒标准(GB15037-2006)和《中国葡萄酒酿酒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81号)公告],上述4个品种的标准译名分别为:赤霞珠、品丽珠、蛇龙珠和宝石,没有翻译成“解百纳”的或叫“解百纳”的葡萄品种。


解百纳的主要原料——蛇龙珠葡萄
  而认为“解百纳”等于“cabernet”的说法也是主要争议点之一。

  上世纪80年代后,有部分学者的文章中将蛇龙珠、赤霞珠等葡萄品种命名为“解百纳”,并称其是“cabernet”的中文译名,这实际是种误传。目前进口的名称中含有“cabernet”的洋酒很多,但是大多没有翻译成“解百纳”,而是翻译成“加本力”、“加本纳特”、“卡贝奈特”等。学者的观点只是作为学术交流使用,并非权威解释,而最重要的是,品种名称命名要经过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方可正式确定的。

  从另一层面来讲,既然外文的“Cabernet”不代表任何品种,因此,张裕的“解百纳”品牌名称是否是“Cabernet”翻译而来就无足轻重了。如果是其翻译而来,因为外文不代表任何品种,和品种原料名称没有必然的联系,翻译也是完全可行的。另一方面,在含有“Cabernet”的多个葡萄品种名称的外文翻译的名称中,分别有“佳本纳”、“加本难”、“卡门耐特”、“卡本内”等不同的译法,借用其音译并赋予一定含义的张裕“解百纳”完全是张裕独创的。

  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就这一争议给出了同样的结论。他们认为:“在中国已经公布的近千余个葡萄品种名录中,没有解百纳这个品种,在全国葡萄学术界和生产上也一直没有应用过解百纳这个品种名称。”“关于品系问题,在所有中外酿酒葡萄品种营养系中,从未出现过解百纳营养系或品系的名称。”

  另一个关系此案审议结果的是“通用名称”。由于最近几年来,业内诸多大小规模不一的企业都在使用“解百纳”这一名称,致使名称泛化,令一般公众难以分辨解百纳到底是商标还是大家都可以使用的通用名称。

  “与国际葡萄.葡萄酒组织(OIV)法规规定一致的GB15037-2006葡萄酒国家标准的规定:葡萄酒的名称按色泽分类,分为白葡萄酒、桃红葡萄酒、红葡萄酒;按含糖量分类,分为干型、半干型、半甜型和甜型。因此,干红葡萄酒、甜白葡萄酒等都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并没有任何一种葡萄酒分类为‘解百纳葡萄酒’,所以‘解百纳’不是产品通用名称,”中国酿酒工业协会肯定地向记者表示,“将‘解百纳’定义为通用名称是不符合国际通行的规范和准则的。”

     法律专家认为:“最高法院四、五年前有一个判决,提出了如何区分特有名称或者通用名称的问题。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且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张裕解百纳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建国后它虽然没有获得商标注册,一直是以这样一种状态使用。张裕解百纳这种使用具有区别性的显著特征,能够跟其他经营同类商品相区别,已经具备了商标的属性,不属于通用名称。”

  “解百纳”知识产权案引发行业拐点

  在市场的连日走访中,记者看到叫“解百纳”的干红竟然有30多种,价格从十几块到几十块不等,产地、原材料、瓶型也是五花八门,更有在卖场打了堆头,大声吆喝:凭小票加10块就可领一瓶“解百纳”。

  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必然有些基本的要素——市场容量足够大,产业结构高中低层次清晰并且有足够的高端品牌支撑行业制高点,产品个性突出,企业之间是依靠自身的技术、营销、管理优势竞争,以获得相互促进,彼此成长,令市场健康有序从而提升整个行业的综合竞争力。

  然而在葡萄酒行业的“解百纳”现象,却令业内人士颇为担忧。自90年代末期,尤其是2000年后,很多企业都走上了“傍名牌”之路,忽略自主创新,不在品牌、营销、网络、人力资源上做精、做细,而是依靠低质、廉价取胜,没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由于整个葡萄酒文化知识的普及不足,加上在“白酒满中华”的酒文化背景下,消费者对于葡萄酒的质量、品饮方法都有极大的认知盲点,导致一些半汁、加糖的甜型葡萄酒也以次充好,大行其道。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就这一现象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们认为这种现象,不单单是葡萄酒行业的现象,更是中国在打造品牌过程中遇到的难题。这种傍名牌的现象让企业在很少投入的情况下,在短期内快速获利,并且风险极小,成本极低,别人吆喝他赚钱。这样就使行业在短期内拓展了更为广泛的低端消费人群,在一定时期内看起来蓬勃发展,然而由于文化培育不足导致消费者根基不牢靠,再加上企业缺乏自主创新意识,也缺乏综合能力的提升,会形成很多致命的短板而导致没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从而使行业陷入低水平、低层次竞争的尴尬局面。

  而作为中国最早的葡萄酒企业,116年来,张裕都致力于品质创新和品牌积累,从原料选育和种植、酿造工艺、酿造设备三个方面的技术标准着手,持续创新。

  早在1892年,张裕就从国外引入124个葡萄品种,经过成功嫁接后,选育出了很多新品种,蛇龙珠就是其中之一。作为解百纳品牌产品主要原料之一的蛇龙珠,经过几十年的栽培试验,已经被证明其在烟台表现最好,这也使得张裕解百纳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区域特点和口感风味。目前,张裕公司在烟台拥有全球最大的蛇龙珠葡萄种植基地,其产量占了烟台地区蛇龙珠总产量的80%,占了全国总产量的70%。

  为了保持“解百纳”品牌产品的优异品质及独特风味,张裕公司专门建立了专门的解百纳发酵中心、生产中心、灌装中心,同时,专门对“解百纳”进行质量、环境、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认证,在质量上严格把关,努力将“解百纳”塑造为优质品牌的代表。也正是这样,才使得该品牌成为了张裕公司的主打高端品牌之一,也是国内葡萄酒业的主力高端品牌。在北京零点调查公司的《解百纳品牌认知度调查报告》中,提到解百纳就会联想到张裕的受访者占到了70.5%。

  《葡萄酒鉴赏》杂志主编陈庄认为,“解百纳”最终花落张裕,将会促进行业竞争格局的变化。这一裁定,将是继“新国标”之后又一促进企业靠自己的技术、品牌取胜的机会,将在更大程度上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也许短期内,一些打擦边球甚至违规违法的小企业会受到些影响,一些相关大企业也将在维护《商标法》的情况下停产某些关联产品,看上去会对行业带来不小的震动,但从长远来看,却迫使这些企业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着力提升自己的软实力,从而促进了整个中国葡萄酒业的综合竞争力提升。他们同样认为,这样一来,中国也有了自己强有力的自主品牌“解百纳”,国外进来的产品就不能再用这个商标了,这也增强了中国葡萄酒业进一步占据高端市场、向国外市场进军的力量。

作为  一个带有财产性质的商标案来讲,必定不会让各方都皆大欢喜,但某种程度而言,制度才能代表一个国家的形象。而正在崛起中的中国是必定会进一步改变自已的“法治”局面的。因为只有真正的“法治”,才能保护绝大多数公众的利益。而且在更加有序、有规则的竞争中,我们会看到消费者将是最大的受益者。
  自主创新令“中国创造”走向世界

  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竞争、自由选择。而需求量日益增大、结构日益提升的中国的葡萄酒业将对运营企业提出更高的要求。改革开放也好,加入WTO也好,目标是总体实现全面的市场化,葡萄酒业也是一样的。通过对行业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包括价格体系等最大程度的实现健康、有序的市场化和国际化。而要实现国际化,那么就必须包括资本、技术、人才等多方面的资源都需要加强,尤其是已经经由张裕进入“全球葡萄酒行业十强”而成为第四极的中国将在世界舞台上充当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国际酒业巨头在全球市场中形成彼此交融的市场格局。

  中国是世界上葡萄酒消费增长最快的市场。10年来,世界葡萄酒传统消费国的消费量基本维持原有水平,唯独中国市场异军突起,葡萄酒销量不断攀升。这让全球葡萄酒厂商趋之若鹜。2007年全国葡萄酒产量已达65万吨。早有专家预计,从目前到2010年间,中国将是全球最活跃的葡萄酒市场,葡萄酒消费量将增长近36%;同期,全球葡萄酒消费总量的增长幅度仅为9.15%。因此,洋酒的大批涌入就不足为奇。


张裕解百纳已经销售到欧洲14个国家
  2007年中国进口葡萄酒总量仍呈加速上升之势,约达5400万瓶(每瓶750ml),较2006年增长125%,创下历史最高记录;进口葡萄酒在中国市场份额(按营业额计算)由06年的6.6%提高至约10%左右。而洋葡萄酒具有很强的文化色彩,他们进入中国市场,带来的已经不是单纯的产品方面的冲击,更多的是对于专属葡萄酒文化的一些认知。国外葡萄酒在教育中国消费者重视国外葡萄酒消费文化的同时,也在不停地向消费者推广国外葡萄酒的产区文化,增加附加在产品上的价值,以此来打动消费者,培育稳固的消费群体,带动整个国外葡萄酒的消费趋势。
  然而,中国葡萄酒如何解决质量体系的稳定性、一致性和卓越性?如何保持自己的风格和个性?

  首先,必须努力加强自主创新,中国葡萄酒就应该在充分结合自己土壤、气候等诸多因子的前提下,选择最适合的品种,不断研发自己的技术专利,形成具有自己特点的产品结构。并积极挖掘和培育深厚的符合时代特征的文化底蕴。尤其是像张裕这样的百年企业,更应该担当起葡萄酒文化传播者的角色。同时进一步加强传统渠道和新型销售网络的建设,增强内部管理,拓展与目标消费者深度沟通的机会,增强品牌建设的系统性。“让整体的行业发展与正在上扬的中国经济趋势保持平衡,葡萄酒市场以及中国自主创新的发展情况,是整个行业的准备,需要更为冷静和理性,不要单纯的打价格战,更不要做出任何背离企业和行业健康发展的行为,只有这样,中国葡萄酒才有希望。”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专家语重心长的对记者说到。

  张裕“解百纳”作为行业高端品牌代表之一,多次在布鲁塞尔等国际博览会上获奖,而在“世界500强财富论坛”的上海年会和“99巴黎•中国文化周”上,张裕解百纳更是独领风骚,被指定为宴会唯一专用的葡萄酒。目前,张裕“解百纳”已远销欧洲14个国家,进入了3000多家超市、数百家葡萄酒专卖店、FOUR SEASONS等多家五星级酒店以及邮购销售系统。透过张裕“解百纳”在国际市场上的表现,我们认为品牌建设之路,一定是技术创新之路、品牌创新之路。

北京  万慧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认为这个案件首先是个权利归属问题,因为这一商标所带来的分歧,归根结底是利益的分歧。而一个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使消费者在内的公众能够识别商品及其来源,他认为,这个案件的裁定,一是还了事实本来面目,二是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立法精神的,同时,也能净化和推动中国品牌的创新和保护意识,从而打造出真正的有竞争力、有生命力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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