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氨基酸  柠檬酸  发酵  味精  色氨酸  葡萄酒  维生素C  维生素  微生物发酵  头孢 

四川科伦新疆公司伊犁川宁生物万吨红霉素建设项目环评

   日期:2011-03-05     来源:发酵工业网    浏览:4325    评论:0    
核心提示:一、公示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25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公示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25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受伊犁川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开展对伊犁川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万吨抗生素中间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目前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已基本完成。

    为充分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区域社会各界对该项目建设的意见,更好地做好本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遵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的有关要求,在环评工作开展初期第一次公示的基础上,现对伊犁川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二次公示,向公众公开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

    二、项目概况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万吨抗生素中间体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英也尔乡境内,南邻伊犁河畔,东邻皮里青河。本项目报批总投资432800.56万元,其中建设投资385167.35万元,铺底流动资金47634.21万元。

    项目一期工程拟建设二条硫氰酸红霉生产线,年产硫红霉素4800t。共4个生产车间,采用生物发酵法合成红霉素,通过浓缩液化法成盐提取精制得到红霉素盐---硫氰酸红霉素产品;发酵菌丝渣经环保装置处理后制得干污泥颗粒作有机肥。项目二期工程拟建设头孢中间体生产线,供设9个生产车间;采用半合成法生产7-氨基头孢霉烷酸(7-ACA)、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7-ADCA)、 7-苯乙酰胺基-3-氯甲基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GCLE)三种产品,产量总计9000t/a。项目生产主要原料为商品淀粉、玉米浆、黄豆饼粉、植物油等农副产品及部分化工原料。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站、动力车间、空压站、循环水站等公用和辅助设施。

    三、环保措施简要说明

    废气:针对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染物,工程中配套了中央集气系统、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系统和脱硫除尘系统,经处理后的废气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

    废水:项目根据生产过程中各工段生产废水产生情况及水质类型,拟分别建设硫红霉素污水处理系统和头孢中间体污水处理系统,废水经处理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中的二级排放标准后大部分深度处理回用,剩余部分排入市政管网,最终去向为在项目选址西侧规划的界梁子污水处理厂建成前进入伊宁市西区污水处理厂

    废渣:硫氰酸红霉生产线菌丝渣经发酵处理后生产干污泥颗粒作为有机肥料半成品外售;发酵液预处理时产生的固废主要成分为沙砾及杂物,卫生填埋处理;混合溶媒再生产生的乳化物送锅炉房作燃料。头孢中间体生产线产生的固废中废活性炭及乳化物送动力车间作燃料使用焚烧处理;菌丝渣外售用于生产有机肥。厂环保总站污水处理装置产生的污泥均进入进入制肥系统用于生产干污泥颗粒,外售生产有机肥。锅炉烟灰及炉渣分别临时储存在干灰库及渣库中,定期出售给水泥厂作原料综合利用。

    噪声:在设备选型和设备的安装时充分考虑消声减震,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设备消声减震措施。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地方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项目生产工艺较先进,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项目采取了各种针对性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环境质量影响较小,不会影响区域环境质量等级;能有效控制污染排放,对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影响较小。在第一次公众参与阶段,被访人群对本项目建设持支持态度,同时建设方承诺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要求,确保环保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环境风险预测结果表明,本项目风险值低于化工行业风险统计值,其风险水平是可以接受的。因此,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评价,本项目在落实本报告所提各项环保治理措施的前提下,在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英也尔乡建设是可行的。

    五、评价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钱江路36号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

    邮编:830006 联系人:曹先生Email:cw_113@163.com
    电话:0991-5814578   传真:0991-5811351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接受与环境保护无关的问题)

    七、公众意见反馈

    反馈方式:公众可以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提交书面意见,并请提供具体联系方式。

    反馈时限:在本信息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八、信息发布有效期限

    在本信息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2011-2-24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网站首页  |  2021年发酵工业网第1期电子周刊  |  2019年第13期  |  设备维修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付款方式  |  广告合作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鄂ICP备2024036847号-1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