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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0年三季度味精监督抽查检验细则

   日期:2011-01-12     来源:发酵工业网    作者:发酵网    浏览:1474    评论:0    
  

一、产品名称:味精

  味精按加入成分不同可分为味精、加盐味精、增鲜味精。

二、检验依据

  GB 2720 味精卫生标准

  GB/T 5009.43 味精卫生标准分析方法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三、抽样方法

  1.直接在北京市生产企业的成品库房随机抽取一种主导产品。

  2.抽样数量:样品量至少为1kg,且不少于4个单位包装。样品分成2份,3/4用于检验,1/4备查,备用样品封存在质检机构。

  3.样品处置: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四、检验项目

  4.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总砷

GB 2720

强制性

GB/T 5009.43

2

GB 2720

强制性

GB/T 5009.43

3

GB 2720

强制性

GB/T 5009.43

4

谷氨酸钠

GB/T 8967

企业明示技术要求

推荐性

GB/T 5009.43

GB/T 8967

5

食用盐c

GB/T 8967

企业明示技术要求

推荐性

GB/T 8967

6

硫酸盐

GB/T 8967

企业明示技术要求

推荐性

GB/T 8967

7

呈味核苷酸二钠d

GB/T 8967

企业明示技术要求

推荐性

GB/T 8967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c食用盐检测项目限于加盐味精。

d呈味核苷酸二钠检测项目限于增鲜味精。

  4.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4.2.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4.2.2对于谷氨酸钠含量不小于99.0%的味精,其谷氨酸钠含量的检测优先采用高氯酸非水溶液滴定法。

  4.2.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五、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符合规定的要求,判定为所检项目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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